昨天,上海市交通委发布《关于规范本市房车租赁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车辆排放不仅要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还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施动态监控,同时应该安装必要的应急通讯设备,与企业管理后台实时联通。同时,车辆应一年执行4次二级维护,投保法定机动车保险,并宜购买乘客意外伤害险。
根据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规划,上海市将对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即房车租赁车辆额度实行定额投放,对经营者首次投放为5辆,再次投放不超过5辆。经营者取得车辆额度后,必须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与所获额度对应的全部车辆同时上牌,领取车辆运营证件。逾期未办理完成车辆上牌手续的,由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车辆额度。对丧失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同时两年内不再授予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
《若干意见》规定,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有效期为8年,如在有效期内车辆进行更新,则重新核准期限。房车租赁车辆额度不得转让。车辆转让、报废时,其额度(含车辆营运证)由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回收。经营者如继续更新房车,将按照上述申请程序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