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本市房车租赁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规定,从事房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其车辆应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自行式旅居房车,不包括拖挂类房车,并须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汽车租赁(房车租赁)经营许可,经营范围限定为房车租赁。
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投放,首次投放5辆,再次投放不超过5辆。
《若干意见》规定,企业取得车辆额度后,必须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与所获额度对应的全部车辆、上牌、领取车辆运营证件。逾期未办理完成车辆上牌手续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车辆额度。
新增房车租赁车辆额度有效期为8年,如在有效期内进行车辆更新,则重新核准期限;房车租赁车辆额度不得转让,车辆转让、报废时,其额度(含车辆营运证)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步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