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RV 新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中置轴(旅居)挂车属于我国CCC强制性认证产品,只有获得了我国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产品方可进口、销售和使用。但是,目前中置轴(旅居)挂车尚不是法检产品,在其进关时无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无《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因此有许多未经认证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也进入了中国境内,既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又增加了各地车辆管理所的登记风险。
为保证中置轴(旅居)挂车的运行安全,办理进口中置轴(旅居)挂车注册登记时,建议各地登录国家认监委CCC证书查询网站(网址:http://cx.cnca.cn/)或电话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人:张喆、贾国强;联系电话:010-83886406,010-83886404),查询确认该车型是否具有CCC强制性认证证书。如果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中置轴(旅居)挂车并未获得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系未经认证已出厂或进口的中置轴(旅居)挂车产品,可以不予注册登记。此时,应依法依规开具退办单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及国家认监委 2014年第45号公告的规定,中置轴(旅居)挂车属于我国CCC强制性认证产品,未获得CC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该车产品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不能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可联系相关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产品认证状态,退货并依法依规向车辆产品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索赔。”
一、法律条文中对于车辆产品认证的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 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的认证界定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14 年第 45 号公告)印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和界定表: 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中机动车辆指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M 类汽车、N 类汽车和 O 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置轴(旅居挂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显然,中置轴(旅居)挂车属于目录内产品,应该认证,并应在出厂或进口时随车配发符合认证规则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另外,近年来我国逐步进入大众旅游新时代,使用旅居车辆(包括自驾式旅居车和拖挂式旅居车)旅游成为发展潜力快、消费潜力大的新兴领域。下面是公安部对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置轴旅居挂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每辆车均应配发车辆一致性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OC证书)是车辆制造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附带的表征车辆结构特征和技术参数与申请认证车辆一致的技术文件。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字体、样式等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 -C11-01-2014)》附件6及其他相关规定;车辆一致性证书应加施符合规则要求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CQC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业向认证机构(CQC)备案和认证机构的审批结果为准,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进行管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机构,建有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库,通过定制手持终端可以直接登录查询,可以有效防止厂家随意更改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防止非法改装。
《货物进口证明书》和《随车检验单》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由国家限定口岸签发,其他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各口岸海关签发。中置轴旅居挂车使用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各口岸海关以“一批一证”形式签发。该类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也适用于半挂车、牵引杆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目前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第四版,自2015年8月1日起启用。2015年8月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并行签发,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然有效,海关部门停止签发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时间将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中置轴旅居挂车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式样见上图图。
《随车检验单》是商检部门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机动车出具的单证之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为一车一单。中置轴旅居挂车目前不是法检产品,其在进关时商检部门不进行检验,因此进口的中置轴旅居挂车无《随车检验单》。
进口机动车核查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注册登记时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需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海关总署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部门将进口摩托车纳入《货物进口证明书》网络核查系统进行管理,对进口摩托车签发第四版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对已签发第四版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进口摩托车,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需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如前所述,中置轴旅居挂车使用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置轴旅居挂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不需要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比对。
《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为加强对进口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的管理,2001年10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中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管理时,要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证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中英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辆的中文译名,在申请国家安全认证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其中文译名。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中文译名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规定: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有关事宜时,应当按《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作为今后《中英文对照表》的增补。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GA/T946.2-2011)的规定,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车辆制造厂名称应按照《中英文对照表》录入;《中英文对照表》未记载的按照进口凭证录入。车辆品牌按照《中英文对照表》录入;属于海关监管和罚没且《中英文对照表》未记载的,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中英文对照表》为定期增补,而目前进口机动车无论是数量还是品牌均增长迅猛,往往出现注册登记时进口机动车辆的车辆品牌尚未列入《中英文对照表》的情形。鉴于《中英文对照表》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签注,因此当进口机动车辆的制造厂名称已列入《中英文对照表》,则无论该车的车辆品牌是否已列入《中英文对照表》均宜予以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