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RV 政策新闻】4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正式发布《关于规范具备牵引功能轻型汽车申报要求的通知》,其中提到:申报《公告》产品准入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及与其组合形成的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应按《公告》产品准入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车型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将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填写在《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一栏中,且必须与最终的车辆合格证一致。
根据工信部的《通知》,我们了解到,在下一个批次(工信部第356批次)的车辆申报中,必须要满足4个强制性条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公告》轻型汽车(指总质量4500kg以下)车辆产品的申报工作,促进轻型牵引挂车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在工信部第354批次申报《公告》之前,申报企业的车型信息中“准拖挂车总量质量”一栏中几乎都是空白状态,但根据最新要求,具备牵引功能的汽车必须要填写明确的牵引质量,以备用户需要牵引功能时可以合法使用。根据最新的《通知》规定,全新一个批次(第356批次)公告中,申报车辆必须满足4个要求:
(一)申报《公告》产品准入的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及与其组合形成的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应按《公告》产品准入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
(二)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车型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将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填写在《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一栏中,以“XXX,0”方式进行填写,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供安装及未安装相关牵引专用装置的车辆照片,在备案参数“专用装置名称”、“专用装置型号”、“专用装置生产企业”处备案牵引装置相关信息;在“其他”栏中说明车辆长度与安装牵引专用装置的对应关系。
(三)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在上传和打印合格证时,填写的“准牵引总质量(kg)”应与实际车辆配置及《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参数对应。例如:实车未配备牵引装置,应在合格证“准牵引总质量(kg)”栏目中输入“0”;实车如果配备了牵引装置,应在合格证的“准牵引总质量(kg)”栏中按照《公告》“准拖挂车总质量(kg)”具体参数填写XXX。
(四)具备牵引功能的轻型汽车产品,产品标牌的标注应与车辆上专用装置的配置一致。产品标牌上标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时,实车必须设置有拖钩孔等牵引装置;产品标牌上如未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则不应设置拖钩孔等牵引装置。
工信部下发的这则通知虽然不长,但我们可以发现,国家相关部门开始规范造车和用车了。我们对比欧美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牵引车出厂有明确的标注,是否可以牵引拖挂房车,对于一些比较老的车型,经过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牵引条件的也会出具检测报告,同样可以牵引拖挂房车,这是统一规范最好的方式。现在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该通知,进一步规范车辆产品的申报工作,另外也以标准的形式规范了未来拖挂房车的上路要求,也利于交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而实际落实到用户身上,最受益的就是我们了解了自己的轿车是否具有牵引功能,不必像之前一样不论车辆具备牵引功能与否,一哄而上,给用户和交管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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