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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助推交通旅游业 房车旅游将迎大发展

点击量:-- 2017-07-19 编辑:王海龙 来源:21世纪房车

7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快进”“慢游”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旅游交通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旅游交通服务功能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效提升,房车旅游将迎来大发展。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交通运输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先决条件。近年来,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完善,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已经成为旅游业转型发展的新趋势。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有效供给,优化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加快形成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中心,着力完善旅游交通网络设施,创新旅游交通产品,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扩大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旅游需求新变化,为促投资促消费稳增长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满足游客不断增长的旅游需求,增强旅游交通有效供给,提升旅游交通服务品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激发转型发展新动能。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部门联动,优化整合交通运输与旅游资源,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作用,探索建立旅游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新机制,形成融合联动发展新模式。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不断创新旅游交通产品和服务,构筑创新发展新环境。

——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确定旅游交通发展目标、路径和措施,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平安绿色的旅游交通精品,培育科学发展新优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旅游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快进”“慢游”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旅游交通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旅游交通服务功能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有效提升。

二、完善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四)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

进一步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统筹考虑交通、游憩、娱乐、购物等旅游要素和旅游资源开发,构建“快进”“慢游”的综合旅游交通网络。积极将观景台、旅游标志标牌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充分体现区域人文特征及旅游特色,实现旅游交通标志规范、清晰明确、快速识别。

(五)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快进”交通网络。

依托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民航、高等级公路等构建“快进”交通网络,提高旅游目的地的通达性和便捷性,实现游客远距离快速进出目的地。推进一种及以上“快进”交通方式通达4A级景区,两种及以上通达5A级景区。优化配置重点旅游城市列车班次,有条件的城市增开旅游专列。鼓励旅游城市增加至主要客源地直航航线航班,优化旅游旺季航班配置。鼓励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健全重点旅游景区交通集散体系。加快干线公路与景区公路连接线以及相邻区域景区之间公路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形成旅游环线,并根据景区旅游规模科学确定公路建设标准。做好自驾车房车营地与交通干线之间联通公路建设。

(六)支持建设满足旅游体验的“慢游”交通网络。

建设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慢游”交通网络。因地制宜建设旅游风景道,结合沿线景观风貌和旅游资源,打造具有通达、游憩、体验、运动、健身、文化、教育等复合功能的主题线路,并根据需求增设自行车道、步道等慢行设施。支持为红色旅游景区直接配套的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通往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的乡村旅游公路建设。

三、健全交通服务设施旅游服务功能

(七)强化客运枢纽的旅游服务功能。

拓展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邮轮码头等客运枢纽旅游服务功能,改造升级枢纽内旅游信息服务系统、标识引导系统等设施,增强自驾游服务等功能。鼓励发展旅游客运码头、游艇停靠点等,提升旅游服务功能。加强邮轮港口与城市旅游体系的衔接,引导有条件城市建设邮轮旅游集散枢纽。

(八)提升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的旅游功能。

结合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增设休憩娱乐、物流、票务、旅游信息和特色产品售卖等服务功能,设置房车车位、加气站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设施,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向交通、生态、旅游、消费等复合功能型服务区转型升级,建成一批特色主题服务区。加强连接重要景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景观营造,邻近景区的服务区可考虑联合景区创新建设模式。临近高速公路具有观景价值的地方,可与景区联合设置服务区或停车区,旅游部门要提供便利,方便服务区建设和布局。鼓励有条件的高速公路结合重要景区灵活设置出入口。

(九)完善普通公路旅游服务设施。

以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试点建设为契机,鼓励在路侧空间富裕路段设置驿站、简易自驾车房车营地、观景台、厕所等设施。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沿线增设简易驿站、港湾式停车带和观景台。具备条件的道班可探索配套建设旅游停车场、驿站、简易自驾车房车营地等设施。加大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停车场建设力度,鼓励在干线到旅游景区之间增设停车场并实现景区接驳服务。

四、推进旅游交通产品创新

(十)促进铁路旅游产品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遗产铁路旅游线路、精品铁路旅游线路等铁路旅游产品。针对市场需求增开特色旅游列车、旅馆列车等特色旅游专列。鼓励景区结合铁路遗存、自然景观等,设置旅游体验或短途观光线路。支持开发适合旅游特点的特种观光列车等装备。

(十一)打造精品公路旅游产品。

按照景观优美、体验性强、带动性大等要求,结合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风景道等建设,加强沿线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和风情小镇、特色村寨、汽车露营地、绿道系统等规划建设,形成有广泛影响力的自然风景线、历史人文线、红色文化线。加强与沿线产业和旅游经营对接,开展产品与公路旅游线路推介。推广精品旅游公路自驾游线路,引导自驾车房车旅游发展,培育自驾游和营地连锁品牌企业。

(十二)开发水上旅游产品。

优化沿海邮轮港口布局,逐步形成分布合理的邮轮港口体系。支持发展邮轮、游艇等水上旅游产品。鼓励支持航运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拓展国际国内邮轮航线,打造邮轮港口至城市一体化旅游线路。支持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滨湖地区等有条件通航水域有序发展内河游轮旅游,增加游轮旅游航线,加强水上旅游线路及水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发展低空飞行旅游产品。

支持开发低空旅游线路,鼓励开发空中游览、航空体验、航空运动等航空旅游产品。积极开展通用航空旅游试点,鼓励重点旅游城市及符合条件的旅游区开辟低空旅游航线。推动通用机场建设,建设低空旅游产业园、通航旅游小镇与飞行营地。支持低空旅游通用航空装备自主研制,打造低空飞行旅游装备及配套的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应用基地。

(十四)挖掘交通文化旅游产品。

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精神价值等意义的铁路、公路交通遗产资源的保护开发研究,鼓励挖掘“丝绸之路”“茶马古道”“蜀道”“川盐入黔线路”“京杭大运河”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交通遗迹遗存,做好资源保护与开发,完善旅游线路与展示平台。结合具有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旅游线路和交通工具,打造交通旅游产品。鼓励富有观赏价值的大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在设计新建时增加停车、观景、卫生等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可结合大修、改扩建增加观景服务等功能。

五、提升旅游运输服务质量

(十五)鼓励旅游客运市场创新发展。

加强服务景区客流的公共交通运输组织,鼓励开通至景区景点的旅游专线、旅游直通车,鼓励在黄金周、小长假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开通定制旅游线路,增强城乡客运线路服务乡村旅游的能力。支持传统运输企业拓展旅游运输服务。支持运力闲置的客运班车向旅游包车转型,探索中小型旅游包车车型的准入。

(十六)积极推进游客联程联运。

完善省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鼓励有条件地区设立跨省区联网售票平台并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跨运输方式客运联程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完善票务服务系统,提高联网、联程、异地和往返票务服务水平。引导互联网企业提供联程联运“一站式”票务服务。加强公空联运,推广设立异地城市候机楼,增设或加密机场到重点旅游景区的客运班线。加快推进空铁联运产品开发,在空铁联运枢纽内设立相应的旅游服务窗口。

(十七)加强旅游交通信息服务。

建立交通、旅游等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制定交通、旅游部门数据共享清单、开放清单,实质性对外开放相关数据。促进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应用,引导各类互联网平台和市场主体参与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产品及增值服务开发,运用网站、微博、微信、应用程序(APP)等媒介,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交通出行、旅游等综合信息服务,完善汽车租赁全国联网,推动实现一地租车、异地还车。政企合作推动12301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广景区门票网上预约,完善重点景区客流监测预警等功能,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引导节假日旅游高峰客流。

(十八)提升旅游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高度重视旅游公路尤其是农村旅游公路安保设施建设,重点强化临水临崖路段、视距不良路段、陡坡急弯路段等安保设施。健全旅游客运驾驶员、船员培训与考核管理机制,提高安全驾驶与操作水平,推动完善房车准驾制度。在制度、装备、人员等方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职责加强监管。交通、旅游等部门共同制定旅游交通应急预案,提升旅游交通应急保障能力。旅游部门应对旅行社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审查,监督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包车企业和车辆承接旅游团队,签订规范的包车合同。

六、强化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九)完善促进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部门、旅游部门等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对旅游交通规划技术指导。探索建立低空飞行、邮轮等旅游交通新业态的协同管理模式。

(二十)拓展促进融合发展的投融资渠道。

进一步创新模式,加大投融资力度,形成多元化旅游交通发展投融资格局。积极探索采取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整合旅游和土地资源,实现沿线交通运输和旅游资源开发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十三五”期提供不低于2000亿元优惠贷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央行同期基准利率,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宽限期3—5年,为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对相关示范工程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

(二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

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市场动态监管,推动实现“正规社、正规车、正规导”“三正”服务模式。督促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价格管理。强化旅游交通信用管理,完善旅游交通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健全违法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发布旅游运输企业服务质量投诉、质量考核信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完善邮轮运输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标准。

(二十二)发挥试点示范的引领作用。

研究构建旅游风景道体系,积极推动旅游风景道建设,打造一批特色突出的旅游风景道示范工程,鼓励结合地域特色研究制定旅游风景道建设标准导则。鼓励有条件地区创建交通运输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邮轮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客运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及公路旅游产品、水上旅游产品、空中游览、旅游专列、联程联运等旅游运输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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