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RV讯】近年来,随着生活条件不断改善,自驾旅居车(俗称“房车”)出游逐步成为旅游业发展的新业态,但旅居车特别是旅居挂车面临着正常通行受限、受阻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的有关要求,2015年4月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通知提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全挂拖斗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个别地方禁止旅居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部分地方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出台了限制挂车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将旅居挂车一并纳入限行车种。
为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促进这一旅游新业态健康发展,公安部交管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认识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的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2015年1月23日21RV资深编辑王续东受邀与公安部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政策规划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戴帅等十多位专家座谈,就房车(自行式--小型或大型专用客车,拖挂式--轻型或中型或大型旅居半挂车)在上路通行、牌照办理、驾证资格以及国际上房车主流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展开广泛讨论。此文件的发布是一个极好的开始,预示着国家相关部门对房车行业的关注持续加强,相信随后还会有更加有详细的文件出台,促进行业更加有序发展。
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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