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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

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

2007年11月1日起,由公安部颁布的新的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实施,此前于199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同时废止。新标准对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规定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标准调整了大型汽车号牌(黄牌)的使用范围,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由原核发“小型汽车号牌”(蓝牌),调整为核发“大型汽车号牌”(黄牌)。对原来已经领取了蓝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在办理转移登记(过户)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这项规定调整后,一段时间内道路上可能会存在路面上行驶的中型载客汽车有的悬挂黄牌,有的悬挂蓝牌的情况,这种情况会逐步随着换牌而统一。此次中型客车核发、换发黄牌均为“京E”号段(如今后启用其它号段另行公告),行驶证登记车型不变,仍为中型客车,不受大型客车交通限行规定的限制。

二、新标准取消了外籍车号牌(黑牌)种类,自2007年11月1日起,对在京申请机动车牌证的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改为核发普通民用号牌。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除此以外不强制换牌。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牌证,仍到车管所外事科办理。

三、新标准修改了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编码规则,允许字母在后五位编码中任意一位出现,但总数不能超过2个,增加了号牌容量,将解决部分地区号牌资源不足的问题。调整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特别是外省市车辆可能出现与目前不同的编码方式。

四、新标准对临时号牌的式样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一种式样调整为行政辖区内、跨行政辖区、试验车、特型机动车4种式样,并且将有效期的位置调整到号牌的正面。调整后,原来在交通支、大队交通科办理的新车移动证改为行政辖区内临时号牌,由支、大队车管站核发。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车辆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符合规定的,核发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有效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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