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

21世纪房车
21世纪房车 · 发布于 2014-06-05 09:59

【21RV讯】最近一年,露营地建设如火如荼,以迎接日益蓬勃的房车露营产业在国内的形成和发展。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促进北京汽车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旅发〔2012〕132号),为了加强对国内汽车露营地建设的规范和引导,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特别组织编制了《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今日起试行。该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国的汽车营地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1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2

标准化是露营地建设发展的基础。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提出加强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对汽车露营地的基本建设要求、经营场地规模、管理和评定、营地选址与布局、营地公共服务设施、营地卫生/安保设施等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该文件将进一步规范引导汽车&房车旅游目的地建设,为国内汽车房车旅游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房车旅游需求,有力促进国内自驾游的规范化发展。

相关链接: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促进北京汽车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以下为《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全文: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营地的基本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汽车营地的建设、管理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550-2008 旅居车辆术语及其定义

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8973-200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1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T 17217-1998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10001.4-200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JGJ 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DLT 375- 2010 户外配电箱通用技术条件

CECS 108-2000 公共浴室给水排水设计规程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3

北京房车博览中心-露营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汽车旅游 Motor Tourism 泛指以自用或租用车辆为交通工具的自助、半自助式旅游。

3.2 汽车旅游营地(本标准以下简称:汽车营地) Campsite 为汽车旅游露营者提供旅游休闲服务设施和停宿配套服务设施的场所。

3.3 旅居车(房车) Recreational Vehicle (RV) 一种配备有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厨具等生活设施的乘用车。

3.4 自行式旅居车 Motorhome或Motor Caravan 能够自我驱动行驶的旅居车。

3.5 旅居挂车 Recreational Trailer或Caravan

需要牵引行驶的旅居车。旅居挂车分为:上路型和营地型,其中营地型旅居挂车(Park Trailer),是一种仅在营地内出租使用的旅居挂车。

3.6 汽车营位 Camping Pitch

是指露营者在汽车营地内扎营的独立空间。汽车营地内的营位包括:帐篷营位和旅居车营位。帐篷营位是为汽车帐篷露营者提供的营位;旅居车营位是能够满足旅居车露营者水、电等旅居车接口接驳停宿的营位。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4

安徽芜湖龙山营地

4 营地选址与布局

4.1 营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汽车营地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地区的上位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1.2汽车营地选址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和有积水、洪水淹没威胁的地段;

4.1.3汽车营地应选择空气和水土无污染、无强电磁辐射,地形地貌平整易布局,交通便利的场地;

4.1.4汽车营地应选择在前往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目的地及周边适合建设汽车营地的区域。

4.4 汽车营地规模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4.1 规划使用的土地面积;

4.4.2 客源市场规模;

4.4.3 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

4.5 汽车营地应将汽车营位、生活卫生设施、管理服务设施、游乐设施、安保设施等基本设施合理布局。

5 汽车营位

5.1汽车营位地面应平整、排水良好。每个营位应明显分开,且有唯一编号;

5.2 帐篷营位内宜配置小型客车停车位、绿地、洗碗池、户外电源箱、户外餐桌椅和垃圾桶;

5.3 帐篷营位中配置的小型客车停车位尺寸应为:长4米至6米、宽2米,停车位与营位边界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5.4 帐篷营位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5.5 旅居车营位宜配置旅居车停车位、绿地、给排水装置、户外电源箱、电视和网络接口、户外餐桌椅、垃圾桶;

5.6 旅居车营位中配置的旅居车停车位尺寸应为:长6米至18米、宽2.5米,停车位与营位边界的间距应不小于1米;

5.7 旅居车营位的供水接口应采用适合旅居车使用快装水龙头(洗衣机专用水龙头),水压应为0.5兆帕;

5.8 一个水龙头应配置一个排水口,营位排水接口直径为88mm(如果旅居车的废水与肥水分别排放,应再增加一个直径为19mm的废水排放接口),排水口应配置顶盖;

5.9 汽车营位给水工程应符合GB50013-2006的要求,排水工程应符合GB50014-2006(2011版)的要求;

5.10 汽车营位应提供220V的AC电源,帐篷营位供电应不小于10安培,旅居车营位供电应不小于20安培,户外电源箱应符合DLT 375-2010的要求。

5.11 旅居车营位的供水装置和供电装置应设置在旅居车车头方向左侧后半部,距旅居车侧面车身1.2米至1.8米处。旅居车营位的排水装置应设置在旅居车车头方向左侧后半部,距旅居车侧面车身1.2米处。

5.12 旅居车营位宜提供有线电视和网络接口。建议配置无线网络基站,信号覆盖所有营位;

5.13 旅居车营位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

5.14 汽车营位区应至少100米配置1个垃圾桶,建议2个营位配置1个垃圾桶;

5.15 如果营地内有不配置给排水系统的旅居车营位,应配置旅居车排污区。排污区主要由排污停车位、水管、冲洗池组成,占地面积宜不小于80平方米;

5.16 排污停车位应平坦坚实,并向中心排污地漏倾斜,倾斜坡度宜为1%-3%;

5.17 排污停车位应在车行方向的左侧旁配置红、绿两根水管:红色水管为冲洗水管,绿色水管为饮用水注水管;

5.18 排污停车位旁还应配置旅居车肥水盒的冲洗池。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5

6 生活卫生设施:

6.1 汽车营地配置的基本生活卫生设施应包括:公共厕所、公共浴室、盥洗室、家庭卫生间、残疾人卫生间、洗衣房等;

6.2 汽车营地的生活卫生设施到每个帐篷营位的距离最近不应少于10米,最远不应超过150米;

6.3 公共厕所内的厕位数应符合“6.17 汽车营地部分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表”的要求。男女厕位数的比例应为1:1,男厕所内1/2的厕位可以用小便器(或小便槽)代替;

6.4公共厕所内的设施应符合GB/T 18973-2003的要求,公共厕所卫生应符合GB/T 17217-1998的要求;

6.5公共浴室内宜配置单独的淋浴间,淋浴间之间应用隔板分开,淋浴间数应符合“6.17 汽车营地部分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表”的要求;

6.6淋浴间中应配置一个淋浴区(1.00×0.80米)和一个更衣区(1.00×1.20米),宜用更宽敞的淋浴区(1.10×2.00米);

6.7公共浴室给排水设计应符合CECS 108-2000的要求;公共浴室卫生应符合GB 9665—1996的要求;

6.8 盥洗室应是一个独立的房间,盥洗室应由盥洗区和盥洗间两部分构成。盥洗室的水龙头数应符合“6.17 汽车营地部分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表”的要求;

6.9 盥洗区是一个公共区域,其中的盥洗位应配置洗脸盆(或盥洗槽)、冷热水龙头、镜子等设施,每个盥洗位宽度不得小于0.9米,盥洗区的水龙头数宜占总数的50%;

6.10 盥洗间是一个带门锁的隔间,隔间面积不得小于1.20米×1.10米(长×宽),盥洗间内宜配置洗脸盆、冷热水龙头、镜子、镜前灯、吹风机、电源插座和衣帽钩等设施;

6.11家庭卫生间应是一个独立的房间,面积至少6平方米,内应配置厕位、盥洗池和淋浴喷头。家庭卫生间里应有放置淋浴必需品的架子和衣帽钩;

6.12至少一个家庭卫生间内,应间内应配备一个换尿布的桌台,桌台进深0.80米,宽1.2米,高度0.85—0.90米;

6.13 残疾人卫生间应是一个独立的房间,面积与家庭卫生间大小相同;

6.14残疾人卫生间的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米,轮椅进入后应能回旋。残疾人卫生间内宜配置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14.1 淋浴间内应设置高度0.45米的洗浴坐椅,深度不应小于0.45米。在淋浴间周边应设置高度0.70米的水平抓杆和高度1.45米的垂直抓杆;

6.14.2盆浴间内应设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应小于0.45米。在浴盆内侧应设置高度0.60米和0.90米二层水平抓杆,长度应为0.80米至1.00米。在洗浴坐台内侧也应设置高度0.60米的水平抓杆;

6.14.3抓杆的直径应为32毫米至40毫米,内侧距墙面40毫米,抓杆要安装坚固,应能承受身体的重量;

6.15生活卫生设施当中的残疾人无障碍设计应符合JGJ 50-2001的要求;

6.16洗衣房内宜配置洗衣机、烘干机、不锈钢水池、熨衣板、熨斗等设施。

6.17汽车营地部分卫生、服务设施配置表:

帐篷营位数 

厕位数 

盥洗水龙头数

淋浴间数

炊具数

厨房水槽数

200

20-26

12-14

8-12

4-7

4-8

400

36-46

20-21

16-24

8-14

8-16

600

52-60

28-24

24-35

12-20

12-24

800

64-74

26-32

32-47

16-27

16-32

1000

74-86

27-33

40-59

20-33

20-40

《汽车旅游营地建设规范》即日试行_6

7 管理和服务设施:

7.1 汽车营地的基本管理和服务设施应包括:管理中心、营地大门、围墙(栏)、内部道路、接待室、厨房、商店、餐厅、标示系统和垃圾站等;

7.2 管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房子,其内部应包括:办公室、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

7.3 营地大门应配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有常亮的照明设施;

7.4 门口道路应至少配置车辆进出的双行道和一个步行道,并配置门禁系统;

7.5 门口应配置临时停车场,其停车位宜不少于营位总数的5%;

7.6 汽车营地周边应设置围墙(栏),围墙(栏)高度应在1.8米-2.8米,应连续、坚固、美观;

7.7 如果自然围墙(栏)或自然条件能够阻止外人进入,可不用建设人工围墙(栏);

7.8 营地内道路按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种:干路、支路、人行道。所有道路应路基坚实、平坦、排水良好;

7.9 干路路基宽度应不小于6米,其纵坡应小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米;

7.10 支路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米,其纵坡应小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米;

7.11 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米,其不设台阶的纵坡应小于18%;

7.12营地大门口处应配置一个接待室,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7.13接待室应为一个单独的房间,面积至少30平方米;

7.14接待室内应配置接待台和资料架;

7.15厨房设施应放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

7.16厨房里宜配置洗碗池、灶台、炊具、烤箱和微波炉等设施。每30个营位至少应配置一对炊具(2个电磁炉),每25个营位至少应配置一个洗碗池;

7.17厨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7.18营地内应配置售卖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商店或超市;

7.19商店的面积应至少50平方米;

7.20汽车营地内应至少要开设1个能够为顾客提供茶、咖啡、简餐等餐饮服务的餐厅;

7.21餐厅卫生应符合GB16153-1996的要求;

7.22 汽车营地内的标示系统应包括:引导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标示、标志设计应清晰、实用、美观,并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7.23 引导标示包括:全景图、导览图、指示牌、警示牌、公告栏等, 指示牌内容涉及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的应符合GB/T10001.2-2006的要求;涉及运动健身符号的应符合GB/T10001.4-2009的要求;其它指示牌涉及的通用符号应符合GB/T10001.1-2006的要求;

7.24 在营地大门、接待室外和重要设施节点应设置全景图、导览图、公告栏;

7.25 汽车营地内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 5768.2-2009和GB 5768.3-2009的要求;

7.26 营地内需要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的场所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GB2894-2008的要求;

7.27 营地内应配置垃圾收集站,垃圾站应设在在营地大门口附近;

7.28 垃圾站应配置围墙(栏)与营地其它设施隔离,围墙(栏)的高度应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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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游乐设施

8.1 汽车营地内,宜设置一个带有至少有10项运动设施的场地;

8.2 针对10岁左右的孩子,依照营地面积的大小,宜分散建设适宜的多个小型运动场;

8.3 宜建立一个室内儿童活动室,并为陪同孩子家长配备桌椅;

8.4 露天运动场四周应设置围栏,小型运动场除外。

9 安保设施

9.1 汽车营地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设施必须达到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标准;

9.2 汽车营地应配置安全保卫监视系统(包括:摄像头和监控室);

9.3 汽车营地应配置覆盖全场的应急广播系统;

9.4 汽车营地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及附属设施;

9.5 汽车营地应有场所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

9.6 汽车营地内建筑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台阶和门槛;

9.7 室内开放区域内应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

9.8 汽车营地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9.9 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0.5勒克司,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9.10 汽车营地应悬挂关于场地、器材和设备的使用说明,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器材和设备上,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1 汽车营地出入口处、各功能区的醒目位置,应设置人员安全须知。安全须知除应包括;露营者进入营地的活动安全、场地安全须知外,还应强调关于儿童安全、老年人及残疾人安全方面的内容,以及对过度疲劳、酒后及有疾病症状不宜参加相关活动的人员进行劝阻等方面的内容;

9.12 汽车营地公共建筑物内应有禁烟标志。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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