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不断改善青少年体育健身条件,加大青少年户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3〕91号)有关要求,各省(区、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决定命名“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园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等23家单位为2014年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并对营地给予资助。为保证按创建标准和要求顺利实施营地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营地是国家体育总局新时期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体育活动阵地的一项新举措,是为青少年建设更多校外活动场所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性、探索性特点,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国家体育总局将不定期对各营地的建设工作和组织青少年参加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更改依托单位、营地建设方案、违反资金使用原则和扣留经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经检查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营地资格,并通报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
三、国家体育总局对营地的资助将逐渐由建设资助转向活动资助,鼓励和倡导被命名的“营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
四、有关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营地建设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营地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的要求,加强对营地建设的监管和指导,保证营地建设质量和按期完工。
五、各省(区、市)体育部门要帮助依托单位积极探索营地建设模式和管理、运营机制,使营地真正实现拓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培养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热爱体育活动的良好品质,在大自然中陶冶情操、磨练意志、强健体魄的目的。
六、有关省(区、市)必须保证营地所需匹配资金足额和及时到位,对用于营地建设的全部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七、各营地建成后,要坚持公益性原则,要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将开放的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广大青少年使用的同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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