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21世纪房车
21世纪房车 · 发布于 2017-11-06 00:00

近年来,我国逐步进入大众旅游新时代,使用旅居车辆(包括自驾式旅居车和拖挂式旅居车)旅游成为发展潜力快、消费潜力大的新兴领域。本文对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术语、定义、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说明,以期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标准规定,规范开展中置轴旅居挂车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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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中置轴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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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均对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有所阐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定义为:“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定义为:“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受载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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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置轴旅居挂车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定义为:“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的相关规定:

1.中置轴旅居挂车应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2.中置轴旅居挂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车辆识别代号、总质量、整备质量。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3. 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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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对进口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VIN)实施入境验证管理的公告》(2008年1月2日第3号公告),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进口机动车,其车辆识别代号(VIN)可以不符合《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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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置轴旅居挂车的后悬应小于等于轴距的55%且小于等于3.5m。

5. 中置轴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

6. 中置轴旅居挂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35°。

7. 中置轴旅居挂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8. 中置轴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9. 所有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修订报批稿中不再要求旅居挂车喷涂/粘贴放大的号牌号码。)

10.中置轴旅居挂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明示车辆行驶过程中旅居室内不得载人;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应有文字标明与车型(整车型号)相一致的以下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有图案辅助说明:

——整车产品标牌、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4.1.3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具体位置;

——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

——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

——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

——涉及安全使用车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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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旅居挂车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统,且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所有车轮上。总质量大于 750kg的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12. 中置轴旅居挂车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13. 中置轴旅居挂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

14. 中置轴旅居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规定;中置轴旅居挂车应安装后回复反射器、侧回复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宽度大于2100mm的还应安装示廓灯。

15、中置轴旅居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的除外。

16、中置轴旅居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所有挂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修订报批稿不再要求旅居挂车设置后部和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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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在接头处装设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电子元件应连接可靠,乘员舱外部的接插件应有防水要求。

18、中置轴旅居挂车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出厂规定。

19、中置轴旅居挂车的门窗应使用符合《汽车安全玻璃》(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所有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20、中置轴旅居挂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后号牌板(架)。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尺寸的相关规定:

车长限值12000mm(车厢长度限值为8000mm)、车宽限值2550mm、车高限值4000mm。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关于中置轴旅居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相关规定:

国家强制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对中置轴旅居挂车应装备的灯具及其光色、数量的规定见下表。需要说明的是,标准对后雾灯等灯具的电路连接要求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置轴旅居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配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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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逐步进入大众旅游新时代,使用旅居车辆(包括自驾式旅居车和拖挂式旅居车)旅游成为发展潜力快、消费潜力大的新兴领域。本文对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说明,以期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标准规定,规范开展中置轴旅居挂车查验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

中置轴旅居挂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每辆车均应配发车辆一致性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COC证书)是车辆制造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附带的表征车辆结构特征和技术参数与申请认证车辆一致的技术文件。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字体、样式等相关要求及参数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 -C11-01-2014)》附件6及其他相关规定;车辆一致性证书应加施符合规则要求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制定的编码规则的二维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车辆一致性证书打印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CQC指定的信息化系统。

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版本和有效性以企业向认证机构(CQC)备案和认证机构的审批结果为准,其版本和有效性可独立于中国强制认证(CCC)证书进行管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为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机构,建有车辆一致性证书数据库,通过定制手持终端可以直接登录查询,可以有效防止厂家随意更改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防止非法改装。

▋《货物进口证明书》和《随车检验单》

◢《货物进口证明书》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由国家限定口岸签发,其他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各口岸海关签发。

中置轴旅居挂车使用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由各口岸海关以“一批一证”形式签发。该类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也适用于半挂车、牵引杆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目前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为第四版,自2015年8月1日起启用。2015年8月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并行签发,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然有效,海关部门停止签发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时间将由海关总署另行通知。中置轴旅居挂车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式样见下图。 

◢《随车检验单》

《随车检验单》是商检部门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机动车出具的单证之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为一车一单。

中置轴旅居挂车目前不是法检产品,其在进关时商检部门不进行检验,因此进口的中置轴旅居挂车无《随车检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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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核查

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注册登记时属于海关签发汽车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汽车整车和汽车底盘,或者海关总署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汽车和摩托车,需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海关总署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部门将进口摩托车纳入《货物进口证明书》网络核查系统进行管理,对进口摩托车签发第四版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对已签发第四版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进口摩托车,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需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如前所述,中置轴旅居挂车使用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置轴旅居挂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不需要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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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

为加强对进口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的管理,2001年10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中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管理时,要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证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中英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辆的中文译名,在申请国家安全认证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其中文译名。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中文译名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52号规定: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有关事宜时,应当按《中英文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对未列入《中英文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作为今后《中英文对照表》的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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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GA/T946.2-2011)的规定,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车辆制造厂名称应按照《中英文对照表》录入;《中英文对照表》未记载的按照进口凭证录入。车辆品牌按照《中英文对照表》录入;属于海关监管和罚没且《中英文对照表》未记载的,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中英文对照表》为定期增补,而目前进口机动车无论是数量还是品牌均增长迅猛,往往出现注册登记时进口机动车辆的车辆品牌尚未列入《中英文对照表》的情形。鉴于《中英文对照表》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签注,因此当进口机动车辆的制造厂名称已列入《中英文对照表》,则无论该车的车辆品牌是否已列入《中英文对照表》均宜予以注册登记。

乘用车列车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牵引挂车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三款中指出,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关于乘用车列车的相关规定

乘用车列车,是指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与乘用车列车有关的技术要求主要有:

1.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其产品标牌上应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2.乘用车列车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应小于等于110mm。

3.乘用车列车在30km/h的制动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空载状态下应小于等于9.5m,满载状态下应小于等于10.5m,且制动过程中列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宽度为3.0m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4.乘用车列车在30km/h的制动初速度下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空载状态下应大于等于5.0m/s2,满载状态下应大于等于4.5m/s2,且制动过程中列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超出宽度为3.0m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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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乘用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空载时应大于等于55%,满载时应大于等于45%,且制动力平衡要求、车轮阻滞力要求和制动协调时间要求应符合规定。

6.当所牵引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宽度时,牵引车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延长支架)以保证其后视镜的视野仍满足要求。

7.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2) 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3) 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中置轴旅居挂车管理,更好地保证乘用车列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报批稿中增加了乘用车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中置轴旅居挂车的技术要求,以及乘用车列车、乘用车和中置轴旅居挂车的匹配要求等。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中关于乘用车列车尺寸的相关规定

乘用车列车的车长限值为14500m,车宽限值为2550mm、车高限值为4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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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关于旅居半挂车

旅居挂车除中置轴旅居挂车外,还包括旅居半挂车,即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需由带有连接板的轻型货车牵引,不能由乘用车牵引。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报批稿的规定:由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铰接列车。

关于乘用车列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A2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以及A3、B1、B2、C1、C2、C3、C4、M机动车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或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微型载货汽车、轻型或微型专项作业车,以及C2、C3、C4机动车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

乘用车列车由小型载客汽车牵引中置轴(旅居)挂车组成,不属于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但乘用车列车的驾驶操作要求与小型载客汽车的驾驶操作要求存在一定区别,允许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乘用车列车既不能有效保证乘用车列车运行安全,也不符合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对乘用车列车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尚无针对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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